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,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水利部近日印发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明确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。
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,对居民和企业有何影响?
据了解,《办法》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,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,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。
具体来看,《办法》明确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、水库中取用水,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、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,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(排)水等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。
《办法》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,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。
关于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,此次《办法》也进行了明确,即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,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,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。
值得关注的是,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,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,将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。
同时,为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,《办法》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,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。
《办法》还强化分类调控,体现地区差异。一方面,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、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,通过设置差别税额,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,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;另一方面,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,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,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。
来源:《人民日报》 2024年11月06日 亮报